人社部明確:員工自愿放棄社保,試用期不繳社保...單位這5種情況,將被追責
2021/11/23 11:39:04濟南用友
受疫情影響,很多企業為了減少成本,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的聲明,大致內容如下:
也有試用期不給繳社保,又或者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行為。最近,小編在后臺也收到一些HR的疑問,這些降成本的方式到底對不對?
人社部早就明確過:社保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愿而免除。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雷打不動的義務。員工自愿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
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愿,無論怎么約定,只要沒有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這屬于無效行為,因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給個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意思就是,勞動者也有繳納社保的義務,同樣不得無視,但凡行政部門查實,企業與個人均會受到處罰。
所以小伙伴們要注意,合理合法。
若發生公司強制不繳社保,并逼迫員工簽相關證明的話,人社局會做出相應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并且,企業如果強制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且違法的,最后企業依法處理,照樣需要繳納。
對于員工來說,社保的按規定繳納是對自己負責。對于HR來說,合理繳納社保,依法承用人單位義務,不僅是為員工負責,更是對企業負責。
相信你也看到了,今年出現的各種大環境都在考驗著HR,而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懂法律。
友情提醒: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均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不夠保險個人部分扣繳額,需要員工個人承擔個人差額部分費用(此情形為僅受在職天數導致收入較低,而非企業績效等故意狀態下導致月收入異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資的情形);
2、員工入職月自行或前單位已經繳納社保;員工離職月員工入職下家單位時間早于社保征繳時間,且員工要求必須攜帶解合書按時入職同時下家單位為其繳納當月保險(此情形必須商定一致且只能在離職日之后發起停保和次日發起解合,避免形成工傷后社保處于停保狀態)。
如果員工月初離職或者月末入職,企業未繳納社保,一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百分之百勝訴,單位是必須要全額補償的,還要承擔高額的滯納金。
所以在實操中,雖然有些企業會自己確定一個時間節點,比如15號或20號,這個日期前入職和之后離職的繳納社保,但如果有員工要求入職當月或者離職當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會為其繳納。
各地的社保局每個月是時間節點可以辦理社保增減業務,如果過了時間節點,只能等到下個月才能操作。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還需要提到的是,給工作未滿月員工補繳社保的做法,會讓公司承擔更多的社保費用,所以建議我們的HR小伙伴遇到類似情況最好注意以下幾點:
(2)把離職減員追繳風險提前預防,尤其是當月繳納下月社保費用的地區,做工資扣繳時要提前注意這個問題;
(3)全國性公司,社保規則復雜的地方,建議多查詢當地政策或者咨詢專業機構;
(4)在合法界限內,把握“合理”的度,類似于“21日離職而當月未繳”這種明顯不太合理(雖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當月減員)的做法,應當慎重,在外部合法邊界內制定合理的內部規則。
(5)目前社保是沒有追溯期的,一旦出現歷史問題,企業就要給員工補繳,所以潛在風險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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