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這么一個案例,甲公司自有的一棟二層小樓,無償讓關聯公司乙辦公使用。檢查人員說甲公司需要補繳稅款,財務人員張三一臉懵圈,反問道:我們公司又沒收錢,還需要繳稅?
張三啊張三,作為一個財務人員,不應該說這么外行的話啊?這個無償出租房屋的行為,咱們今天就來逐項分析一下,甲公司到底應該繳什么稅,不應該繳什么稅?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按照這條規定,甲公司無償給乙公司提供了房屋租賃服務,且不是用于公益事業和以社會公眾為對象,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如何確定銷售額呢?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四條提供了三種辦法,(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所以,需要先看一下甲公司是否有相同或類似地段的出租房屋價格,如果沒有,就看相同或類似地段其他公司出租房屋的價格,以此來確定增值稅的銷售額。
二、附加稅費,需要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這三項就不需要分析了,只要繳納了增值稅,這些相關的附加稅費,也要隨之繳納。不同的省市,可能還會關聯一些不同的附加費。
三、房產稅,甲不需要繳納
對于甲公司無償提供房屋給乙公司使用的行為,不存在甲公司視同出租繳房產稅的規定,不需要甲繳房產稅,而是應該由乙公司按照房產余值代為繳納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情況判斷
如果這個房產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是甲公司的,甲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如果土地使用權不是甲公司的,而是有權屬紛爭,那就由實際使用人乙公司來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國稅地字[1988]第15號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五、印花稅,不需要繳納
因為雙方沒有簽訂租賃合同,也沒有收付租金,不存在征收或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前提,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六、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甲公司將房屋無償提供給乙公司使用,按照上述規定,甲應當視同提供了租賃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
有的朋友可能會說,不對啊,租賃是服務,不是勞務啊。之所以會有人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大家把增值稅學得太好了,在增值稅中,勞務和服務是兩個完全不同概念,有著不同的內涵,需要嚴格區分清楚。但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勞務和服務并不是涇渭分明,勞務收入其實是包括服務收入的。這一點,從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可以看出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總結一下,單位無償出租房屋行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所以,做財務的朋友,千萬不要誤以為無償就無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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