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為什么要繳9個月的企業所得稅? 如果1月沒有繳,滯納金從什么時間算? 本年利潤總額是正數,這次申報不交稅?
根據規定,企業所得稅是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在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其中,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那怎么會有一下子繳9個月稅款的情況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0號)的規定: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上述暫緩繳納的稅款均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也就是說,小型微利企業2020年稅款所屬期二季度、三季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在7月份、10月份的納稅申報期辦理預繳申報時,只申報不繳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規定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即2021年1月征期,而1月征期又因為法定節假日延長到了1月20日,所以納稅人應該在1月20日之前將所延緩繳納的2020年二季度、三季度企業所得稅款一并繳納入庫。
例:A有限公司為小型微利企業,2020年各季度利潤總額如下表:
由于存在有2020年二季度和三季度暫緩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在2021年1月份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還涉及到要將前期緩繳的兩個季度的稅款一并繳納這一事項。
即,在2021年1月20日截止的申報期內,該公司除了要申報繳納四季度應預繳的1萬元稅款外,還應將前期只辦理了預繳申報但暫緩繳納的二季度企業所得稅1萬元,三季度企業所得稅1.25萬元,一并繳納。當期實際共需繳納企業所得稅3.25萬元。
萬一納稅人在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不能繳納或不能全額繳納上述所延緩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從哪天開始計算呢?
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之日止。
由此,對于本次統一延緩繳稅事項,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日是2021年1月20日。即,如果截止2021年1月20日仍不能繳納或不能全額繳納上述所延緩繳納的稅款,相關滯納金的起算日應是2021年1月21日,再以實際繳納稅款之日為計算截止日。
特此提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注意此事項,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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