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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現將部分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以下簡稱商品儲備業務)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屬庫,以及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
承擔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六、本公告執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款項,從企業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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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6種情況免征印花稅同時規定了六種免稅情形。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
一是為避免重復征稅,對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
二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稅;
三是為支持特定主體融資,對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稅;
四是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對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稅;
五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稅;
03
印花稅稅目率表
《征求意見稿》除對少部分稅目的稅率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水平。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實行比例稅率或者定額稅率:
2.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準
04
誤區一:所有的合同都要貼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無需貼花。比如招聘合同、審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等。
誤區三: 合同簽訂時無法確定金額不需要貼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p style="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min-height: 1em; max-width: 100%;" 0.544px;="" sans-serif;="" arial,="" yahei",="" "microsoft="" ui",="" yahei="" gb",="" sans="" "hiragino="" sc",="" "pingfang="" neue",="" helvetica="" 17px;="" center;="" 2em;"="">誤區四:未簽訂購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可見,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第一條關于應稅憑證確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范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于征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誤區五:實收資本需要年年繳納印花稅稅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的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換資金賬簿時,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有增加,則就增加額貼花;如果沒有增加,則不需要繳納該年度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也不需按5元定額貼花。
誤區六:發現實收資本增加就要繳納印花稅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數發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計稅貼花,如企業在發生資本變更如新增資本、盈余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等的情況下,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印花稅,如企業僅發生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發生資本變更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還有發生減資后的增資也不一定要繳納印花稅。
【案例】
【例】 某企業會計問:2014年,我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并依法繳納了印花稅,2015年2月公司減資20萬元,2016年1月企業再增資30萬元,也就是說公司現在的注冊資本為110萬元。我公司應當按10萬元還是30萬元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八條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若該企業確有證據證明2014年已按100萬元繳納過印花稅,那么2016年增資時只需按10萬元繳納印花稅。
誤區七:企業注冊資本未認繳要繳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的規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如企業并未實際認繳出資,會計賬簿上無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誤區八:按照含增值稅的“合同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總局在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營改增的政策口徑:第四,關于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在實務中,按合同為應稅憑證計算繳納印花稅,其計稅基礎應該是:
1.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只記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只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則以“30萬元”為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0萬元╳0.1%=300元
2.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既記載不含稅金額又記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稅額3.3萬元,則以不含稅金額30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0萬元╳0.1%=300元
3.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只約定年租金含稅33.3萬元,為單獨記載稅額,則以含稅金額33.3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3.3萬元╳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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